法规适用范围与核心定义
PPWR覆盖所有投放欧盟市场的销售包装、组合包装、运输包装,涵盖纸质、塑料、金属、玻璃、复合材料、生物基可降解材料等全部包装材质,适用于所有对欧出口、在欧销售的品牌商、生产商、进口商、电商经营者,线下及线上跨境销售渠道全覆盖。 根据欧盟官方实施指南,明确包装界定核心标准:用于装载、保护、运输或展示产品,且不属于产品本身固有组成部分的物料。同时明确边界范围:输液袋、注射器等产品功能部件,消费者自用空饮料杯、家用垃圾袋等不属于包装;门店现场灌装服务包装、商品运输展示防尘袋、销售流通用花盆等属于合规监管包装。 法规统一划分三类监管包装,执行同等合规标准:一是一级销售包装(直接包裹产品的终端包装,如护肤品瓶体、手机包装盒);二是二级组合包装(多件产品集合捆绑包装);三是三级运输包装(仓储、物流周转防护包装)。其中电商快递包装、缓冲衬垫、标签油墨等附属物料均纳入强制监管范围。
包装制造商和进口商相关的重点内容
(1)超市向消费者出售的供私人使用的未装饮料的饮料杯、(2) 输液袋、(3) 注射器和(4) 垃圾袋、狗粪袋不视为包装,因此不受PPWR法规的管控。然而,鞋类和服装的防尘袋默认被视为包装。若包装或带包装产品上标有特定公司名称或商标,则该公司名称或商标的所有者默认被视为制造商(manufacturer)。一般而言,对于销售包装和组合包装,灌装者/填充方(通常为产品品牌所有者)将被视为制造商。对于运输包装、服务包装(在其最终形态下)以及初级生产包装,制造运输包装或服务包装的公司将被视为制造商,除非用户已在包装上标注了品牌。制造商须对包装进行符合性评估(conformity assessment),起草技术文档(TD)和欧盟符合性声明(DoC)。若委托设计或制造包装或带包装产品的公司,是以其自身名称或商标名义行事的微型企业(micro-enterprise),且与供应包装的公司位于同一成员国,则供应包装的公司视为制造商。生产商(producer)是指在该包装预计将成为废弃物的成员国境内,首次提供该包装的经营者。生产商须承担在该成员国境内管理废弃物的费用(生产者延伸责任(EPR))。如果食品接触包装中的总氟含量或有机氟含量低于50 mg/kg (0.005%),则该包装可视为符合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(PFAS)的要求。2026年8月12日之前已投放欧盟市场的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接触包装,仍可继续在欧盟市场上销售。具有渗透性的(permeable)茶包、咖啡包或其他饮料包,或装有茶、咖啡或其他饮料且设计为与产品一同使用并丢弃的软质一次性包装(包括纸质一次性包装),须于2028年2月12日前设计为可堆肥。对于附录V中的塑料禁令:塑料含量不超过5%的包装不属于适用范围。复合包装(包括塑料含量在5%及以上的纸基包装)则适用对于附录V中的塑料禁令:塑料含量不超过5%的包装不属于适用范围。复合包装(包括塑料含量在5%及以上的纸基包装)则适用。关注物质(SoC)清单将在未来适时发布。该清单将考虑欧盟REACH法规中的高度关注物质(SVHC)清单(候选物质清单)以及欧盟CLP法规(EC) No 1272/2008中的物质分类。届时可能会发布关注物质的含量限值及相关授权法规。对于再生含量目标,制造商须基于其从包装材料(或部件)制造工厂收集的信息,在技术文档中予以证明。对于拟与食品接触的塑料包装,制造商可在技术文档中注明:(1) 法规(EU) 2022/1616附录I中未列有适用于该聚合物的合适的再生技术,以及(2) 目前尚没有按该法第1条第3款所述的工业规模的再生技术制造该聚合物。